资源税法草案第二次审议 保留“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规定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向大会作关于资源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完善水资源税改革内容、加强部门配合、修改征税范围表述、列举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法律授权范围。
水资源税改革是否列入法律规定是此前公众关注的重要内容。在资源税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单位提出,水资源税改革还在进行中,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作授权决定,不宜在资源税法中规定;有的认为,资源税法对水资源税改革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同时建议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改革试点情况。
为了在法律上为水资源税改革留出必要空间,资源税法草案二审稿保留了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并对相关内容作出完善,具体包括:增加了“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国务院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内容。
考虑到资源税征管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二审稿增加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此外,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列举了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授权国务院减免资源税的相关范围和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21日的记者会上透露,资源税法草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过多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有望在这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资源税法草案于2018年12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一审稿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增加了水资源税的相关内容,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于法有据。2019年1月4日~2月3日,资源税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间,共收到8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201条意见。
本报记者 李钰
责任编辑: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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